《兒童權利公約》實施十年的兒少健康

/國立臺灣大學  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  張弘潔助理教授

 

兒少健康

我國公共衛生學界,在過去已經累積可觀的研究成果,指出兒少健康的問題,然而研究結果未必能轉譯成政策推動,如何促使政府進行具體改善,「兒童權利公約」是一個重要的監督工具和政策指引。

我國在20141120日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受到內國法化,國家有義務改善其法規和制度,以符合未滿十八歲個人之兒童權利,實施至今(2024年)已經十年,兒童權利公約的推動,帶來哪些改變?兒少健康是否因此有所改善?本文從健康指標、預算層面、制度層面分別討論。

 

健康指標

欲了解兒少健康之狀況,首先需要有統計資料,過去兒少統計資料散落於各部會,因而造成監測上之困難,我國政府在2019年建置「兒少統計專區」(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9),提升兒童權益指標之可近性。

死亡率是公衛常見指標,本文檢視不同年齡層的兒少死亡率在近年之趨勢,以了解兒少健康之現況。依據衛生福利部「兒少統計專區」之指標,依據其資料,我們得以了解不同年齡層的死亡率,其結果顯示: 1)在不同年齡層之死亡率,以未滿1歲之死亡率最高,6-11歲之死亡率最低,值得注意的是12-17歲之死亡率,僅次於未滿1歲之死亡率,為第二高。(2)四個年齡層的死亡率趨勢,死亡率較低之兩組(1-5歲、6-11歲),其死亡率有降低的趨勢,其結果具有正向的改善;然而死亡率較高的兩組(未滿1歲、12-17歲),在過去幾年之死亡率並未降低,未滿1歲嬰兒死亡率甚至有增加的趨勢,其死亡率在2016年為390.7/每十萬活產,2022年已經攀升到443.9/每十萬活產;12-17歲的死亡率在2016年和2022年均為20.2/每十萬人口。我國應致力探究這兩個年齡層之死因分布,進行預防介入計畫。2022年死因統計顯示,未滿1歲嬰兒之主要死因與生理因素較有關係,包括「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異常」、「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疾患」,在防治上相對困難;然而12-17歲族群之第一死因為「事故傷害」、第二死因為「自殺」,均非生理因素,而是城市設計、家庭和學校等社會因素,亦即透過國家的介入計畫,是有機會進行預防而改善。

對於事故傷害中的交通事故,我國前幾年發生兒少在斑馬線,遭到車禍死亡之重大事故,政府於2023年提高駕駛未禮讓行人之罰則,對於行人的死傷具有正面之保護,亦期待政府未來持續制訂保護路人和兒童路權之政策。

在心理健康方面,教育部開始推動生命教育,增加心理諮商之資源,包括衛福部從202381日起一年,試辦15-30歲的年輕人,免費接受心理諮商3次,部分縣市在實施後不到一個月已經額滿,且經評估達轉介風險者約占32%,顯示本方案確實篩檢出許多高風險族群,因此如何普及兒少心理健康的監測和篩檢,確認高風險族群進行預防,是目前少年健康的重要議題。

 

預算層面

依據「衛生福利部」兒少統計專區中的「兒少預算占政府總預算比率暨各分類占比」,各級政府預算中「平均每位兒少可分配預算」,從2017年的107元,到2023年的159元,有持續上升的趨勢。在預算類別,「教育」持續是最主要的預算類別,2023年佔74.22%,其次為「福利」佔18.44%和「健康」佔5.82%

針對於預算之編列,國際審查委員在第二次結論性意見中,建議依據關於公共預算的第19號一般性意見,在預算的編列,確保透明和兒少參與的方式編列,並建立機制確保有監督機制,以確保資源分配的適切性、公平性和有效性。(衛生福利部,2022

 

制度層面

兒童權利公約實施後,許多國家制度需要進行調整以落實兒童權利,其中,實現兒童各項權利很重要的一個機制,是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的表達意見、受聆聽和參與的權利,即政府建立機制,使兒少參與在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中,我國各地方政府,自兒童權利公約實施起,便推動「兒童及少年代表」制度,促使兒童相關之法規和制度,兒少得以提供意見和提案,中央部會則是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和教育部,目前已推動納入兒少代表或青少年代表,相關政策,這些兒少代表已經對於心理健康、環境健康、性平教育、學生權利、社會福利等議題,進行提案或提出政策建議(張弘潔、吳柏萱、廖書荷,2022)。

        兒少代表是推動兒童權利的重要機制,過去幾年有不同研究檢視並點出現階段制度的問題,例如菁英化、需要有意義的參與、成人歧視等(林沛君,2022;張弘潔、吳柏萱、廖書荷,2022),除了以上問題,我國兒少代表之招募,均為12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和多元兒少的有意義參與,需要我國進一步推動。

 

結語

兒少健康受到許多上游因素、社會結構因素所影響,仰賴政府進行政策性的介入和改善,在兒童權利公約推動十年後,現在國家建置兒少統計專區,兒童之健康指標有具體、規律地監測,在部分年齡從之死亡率有下降,但未滿1歲和12-17歲的死亡率,需要國家進一步了解不同年齡層之死因並加以介入,而這些措施,應有兒少之參與,且其意見受到尊重與考量,以制定符合需求的政策,能同時提升兒童健康和兒童福祉。

 

參考文獻:

林沛君(2022)。「有意義」的兒少參與:以我國地方兒少代表制度為例。臺大社會工作學刊,(45),1-44

張弘潔、吳柏萱、廖書荷(2022)。兒少「表意參與權」之分析:台灣少代在兒促會提案之觀點。台灣人權學刊,64),67-96

衛生福利部(2022)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9) 世界兒童日衛生福利統計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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