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醫療AI走向臨床,如何實踐「負責任人工智慧」?

文/國立臺灣大學 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 吳若薇、楊艾庭、李達宇副教授

 

 

  臺灣於115年公布《人工智慧基本法》,是繼《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後,另一對於醫療照護產業科技使用與資料應用具重大影響的規範,其核心意涵是為了推進「以人為本之人工智慧研發與人工智慧產業發展」,醫療AI不再只是技術創新議題,更牽涉透明、公平、問責與臨床安全的制度設計。

其中,該法第四條具體規範政府推進人工智慧之研發與應用,應遵循「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問責」七大原則。這些原則為人工智慧治理建立了重要方向,但當AI進一步進入醫療照護場域,如何將抽象的倫理與治理原則轉化為臨床可理解、可執行、可監測的實務框架,便成為健康體系必須面對的課題。

 

  在目前的醫療體系中,衛福部負責任AI執行中心、臨床AI取證驗證中心、AI影響性研究中心等單位,正扮演人工智慧從「概念與原型」邁向「臨床應用」過程中的關鍵角色。然而,所謂「負責任人工智慧」究竟包含哪些原則、各原則在不同國家與健康體系中如何被詮釋,以及這些原則如何影響AI的創新與採用,仍有必要進一步釐清。

因此,健康經濟學與人工智慧辦公室的最新研究,共納入24篇來自美國、歐洲、亞洲與跨多地區的研究,探討不同研究中所指「負責任人工智慧」之具體意涵是否有所差異、其核心原則包含哪些項目、各項原則如何被完整詮釋,以及負責任人工智慧原則如何與人工智慧創新、採用共同構築出動態結構。

 

圖一:本研究之系統思考架構

 

 

從文獻回顧看 國際上負責任AI的核心治理原則

  回顧結果顯示,「透明與可解釋」是國際文獻中最一致強調的原則,逾九成文獻均有論及;其次為公平與不歧視、問責、安全與穩健可靠,出現於七至九成文獻。其餘如人類自主與人為監督、隱私與資料治理、公共利益、永續發展等原則雖屢被提及,詮釋方式卻分歧且缺乏概念一致性。

 

  法規面的比較分析則發現三種治理路徑:歐盟透過《一般資料保護規則》與《人工智慧法》,採取風險分級與權利保障的整合立法;美國依部門別規範、專業標準與風險管理框架推進;臺灣則結合個人資料保護、醫療器材管理與原則性之《人工智慧基本法》,呈現混合式治理,與本回顧所歸納之核心原則高度呼應。

 

  基於上述發現,本研究提出系統思考架構(如圖一):負責任人工智慧原則位居核心,界定倫理與規範的邊界;「人工智慧創新」與「人工智慧採用」兩個子系統透過雙向回饋持續互動。創新成果形塑臨床採用的可行性,採用經驗則回頭修正模型設計與治理標準。外圍由主管機關、健康科技評估單位、倫理委員會、醫院與資料治理機構等制度層次,將原則轉譯為規則、誘因與問責機制,而整體又鑲嵌於政治、法律、經濟與社會文化脈絡之中。負責任人工智慧因此並非靜態的價值清單,而是健康體系各層次持續共同演化下浮現的系統性特質。

 

 

醫療AI落地前,應具備監測、紀錄與問責機制

  文獻回顧的同時,我們也發現了現在面臨的缺口--多數文獻仍停留在宣示性原則,鮮少說明各原則在不同健康體系中應如何詮釋、排序與落實,將倫理原則連結至機構與體系脈絡的實證研究更屬少數。同一原則(如公平或透明)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可能隱含不同的操作性要求,政策制定者須明確界定其在地意涵,並轉化為可測量的實務規範;上市後的持續監測、效能追蹤與不良事件通報,也應納入治理框架,以偵測模型漂移、確保臨床安全。

 

  對臨床端而言,醫師的角色正從單純使用者轉為資料治理與風險的共同承擔者,包括理解訓練資料來源、辨識潛在偏誤,以及在否決人工智慧建議時留下可供問責的決策紀錄。這些知識與紀錄的累積,有賴研究與實務社群共同投入。研究團隊後續將以此系統思考架構為基礎,持續與國內外機構及公衛學院師生合作,推動負責任人工智慧從倫理原則走向可評估、可監測的體系實踐。

 

  針對此研究,臺大公共衛生學院鄭守夏院長表示,「人工智慧正快速改變醫療照護的發展,也重新定義公共衛生研究與健康治理的方式。面對醫療AI走向臨床,除了追求技術創新,更需要建立值得信賴、以人為本的治理機制。公共衛生在其中扮演關鍵角色,不僅連結科技、政策與臨床,更肩負培育跨領域人才、促進健康公平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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