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桃園市復興區衛生所
國立臺灣大學 公共衛生碩士學程一年級 林德文
原住民資料主權與原住民資料治理
原住民是世界上最常被研究的群體之一,近年來,隨著數位科技的進步,大數據應用及數位健康的發展,原住民族資料主權(Indigenous Data Sovereignty,IDSov)與資料治理(Indigenous Data Governance,IDG)的制度建置日益受到國際重視,特別是在北美、澳洲與紐西蘭[1]。原住民資料主權(IDSov)強調原住民對其資料的掌控權,主要的目的是在確保原住民社群對與其相關的資料擁有自主權。原住民資料治理(IDG)是一套由原住民社群制定的資料管理與使用準則,確保其資料被尊重且具責任性地使用。這些概念的發展可追溯至原住民對殖民壓迫和數據剝削的反應,逐漸在全球取得認可。
現代原住民資料主權的概念是源自加拿大原住民族第一民族 (First Nations)社群於1995 年所開創,資料主權被列為政府在原住民社群中進行健康調查的前提條件,第一民族OCAP準則在1998年制定下來[2],建立了原住民對其自身數據的集體和廣泛的控制,OCAP 是指所有權 (Ownership)、控制權 (Control)、存取權 (Access) 和擁有權 (Possession) 的縮寫。這樣的模式逐漸擴展至其他地區,例如:美國原住民資料主權網絡 (US Indigenous Data Sovereignty Network,USIDSN),透過資料研究、政策倡導和教育來支持原住民資料主權;紐西蘭毛利資料主權網絡 (Te Mana Raraunga Maori Data Sovereignty Network) 成立於 2015 年;澳洲的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資料主權合作社(Maiam nayri Wingara Aboriginal and Torres Strait Islander Data Sovereignty Collective)成立於 2017年初,負責制定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資料主權原則。
這些倡議也在國際上獲得支持,聯合國於 2007 年通過了《原住民權利宣言》(The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UNDRIP),旨在制定原住民權利的普遍最低標準[3]。 UNDRIP 第 31 條明確規定了原住民對其社區、土地和資源的智慧財產權行使控制權的標準[4]。此外,第 18 條涉及原住民的資料權利,強調依照其既定程序將他們納入影響其權利的決策過程。這些標準提供了管理原住民資料的綜合方法,超越了研究過程、知識生成和智慧財產權的主流概念[4]。
資料共享是透過提高透明度、鼓勵合作、加速研究和推動更好的決策來促進科學進步。在公共衛生等領域,資料共享已被證明對於應對傳染病爆發等緊急情況至關重要。2016年在Scientific Data上發布的公平數據原則 (FAIR principles,Findability可查找、Accessibility可存取、Interoperability可互通和Reuse of digital assets可重複使用)是由科學家提出的一套指導原則[5],運用在支持數位資產的可重複使用性,這些原則後來被世界各地的研究機構採用。隨著大數據、開放資料和開放科學的發展,增加了對複雜和大型資料的存取以進行創新、發現和決策;然而原住民在這些資料環境中控制和存取其資料的權利仍然有限,研究資料聯盟(Research Data Alliance)的公平資料成熟度模型工作小組(The FAIR Data Maturity Model Working Group)於 2018 年 9 月經過長達一年的公開討論,和全球原住民資料聯盟(the Global Indigenous Data Alliance)於 2019 年 9 月發佈了 CARE 原住民資料治理原則[6],將科學資料的FAIR原則與原住民資料治理的CARE 原則結合起來,強調資料治理中的人文關懷與道德責任,以解決原住民在整個資料生命週期中對其資料的權利和利益。CARE原則分別代表,Collective Benefit集體利益, Authority to Control控制權,Responsibility責任以及Ethics道德。
臺灣原住民研究倫理規範的發展
臺灣原住民族研究倫理規範始於2005年「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原住民族土地上所為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2011年12月28日公告的「人體試驗研究法」第15條呼應「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的規範,明列以原住民族為目的之研究與成果發表「應諮詢取得各該原住民族之同意」。2015年12月31日原住民族委員會與衛生福利部共同發佈「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提供具體操作規範,並為學術界提供實際指引。為落實推廣此一辦法,原住民族委員會自2016年起委託民間單位成立專管中心,針對以原住民族為研究目的的研究計畫與結果發表,協助召開各層級的諮詢會議,以行使同意權與約定商業利益及應用事項。諮詢會議有三種,分別是(一)中央諮詢會(二)鄉鎮市區諮詢會(三)部落會議。隨著數位健康(Digital Health)的快速發展,人工智慧(AI)在健康照護領域的應用日益增長,這需要大量的數據來支持技術進步和研究。例如:癌症等精準醫療的發展趨勢,要求建立龐大的基因資料庫以提供支持。然而,對於原住民社群而言,這些數據的蒐集和研究也引發了關於資料主權和治理的爭議。現有的制度對於原住民族的相關資料明顯規範不足,尤其臺灣在開放科學資料共享起步相對較晚的當下[7]。
國際經驗借鑒
近幾年,國際上較受人矚目的不當使用原住民資料的研究倫理案例之一是2004年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的Havasupai 案。20 世紀90 年代,亞利桑那州立大學的一名研究人員與Havasupai 部落進行了一項糖尿病遺傳學研究,在同意主要使用生物檢體的情況下,從400 多名部落成員中採集了DNA樣本。該研究未能發現與糖尿病的遺傳關聯。隨後,研究人員卻對 DNA 樣本進行了與精神分裂症等相關的二次研究分析。當這些研究曝光後,該部落提起訴訟,指控缺乏知情同意和濫用遺傳資料。該訴訟在2010年庭外和解並歸還DNA資料給部落。但對研究關係的永久傷害以及對Havasupai和其他部落遺傳學研究的禁令依然持續[8]。該事件對IRB 和研究人員的影響在於,研究人員轉向使用廣泛的知情同意書用字來保護自己,避免潛在的問題和對樣本的未來使用設定更多限制。然而,這種做法實際上可能會阻礙少數群體或原住民參與研究,由於這些同意書的設計往往難以考慮到原住民族的特殊情況,反而無意中使他們傾向不參與研究,從而將某些少數群體排除在參與研究之外。這種排除現象可能是IRB在應用新法規時,為了保護研究合規性而創建了廣泛的知情同意書所造成的的意外結果,但這卻沒有真正解決平等參與研究的道德問題或正義問題[9]。
2024年12月於澳洲阿德雷德舉辦第十一屆PRIDoC雙年會議時,筆者拜訪了Telethon Kids Institute任教於阿德雷德大學的原住民教授Dr. Alex Brown,了解其領導的澳洲國家原住民基因體聯盟 (National Indigenous Genomics Network)的發展過程。Dr. Alex Brown是位知名的澳洲原住民基因體學者,2023年在Washington DC conventional center 所舉辦的ASHG (American Society of Human Genetics) 2023 Annual Meeting有來自世界各地的醫生、科學家,超過5000人與會。Dr. Alex Brown 所領導的澳洲國家原住民基因體聯盟,用了一整個時段來介紹他們的研究過程與成果,吸引了許多與會的專家學者前往聆聽。澳洲的基因資料並不像英國的UK biobank或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Taiwan Biobank)這種集中式的大型資料庫,而是散佈在幾個公私立政府與研究機構中,該聯盟整合原住民基因資料庫的方式是逐一的歸還之前各機構所蒐集各部落的基因體資料,並且徵詢部落是否同意該機構後續使用,經過了15年累積的規模。起初是針對慢性疾病研究,後來加上罕見遺傳性疾病,未來也會針對精準醫療與癌症防治方面發展,該聯盟致力於確保澳洲原住民在基因研究中的主導地位,並制定了相關的資料管理準則與政策。
左至右,花蓮縣吉安鄉衛生所莫那·瓦旦主任、桃園市復興區衛生所林德文主任、Professor Alex Brown、Professor Ngiare Brown、中央研究院蔡友月、陽明交通大學可文亞副教授(2024/12/04)
未來發展的建議
臺灣應借鑒國際經驗,制定符合本土需求的原住民族資料治理模式。學術界應與原住民族社群合作及共同努力,建立尊重原住民族資料主權的框架,並制定具體資料治理的準則。此舉不僅能促進原住民族的福祉,亦能提升臺灣在國際研究領域的地位並接軌國際。
- Cordes, A., et al., Competing interests: digital health and indigenous data sovereignty. NPJ digital medicine, 2024. 7(1): p. 178.
- WIKIPEDIA. First Nations principles of OCAP. 2024; Available from: https://en.wikipedia.org/wiki/First_Nations_principles_of_OCAP#cite_note-:0-1.
- Nations, U.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2007; Available from: https://social.desa.un.org/issues/indigenous-peoples/united-nations-declaration-on-the-rights-of-indigenous-peoples.
- Carroll, S.R., et al., Operationalizing the CARE and FAIR Principles for Indigenous data futures. Scientific Data, 2021. 8(1): p. 108.
- Wilkinson, M.D., et al., The FAIR Guiding Principles for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 and stewardship. Scientific Data, 2016. 3(1): p. 160018.
- Carroll, S.R., et al., The CARE Principles for Indigenous Data Governance. Data Science Journal, 2020.
- 研究資料管理推進室. 2023 國際資料週「資料節慶」 一窺研究資料管理發展. 2024; Available from: https://rdm.depositar.io/en/node/78.
- Lovett, R., et al., Good data practices for Indigenous data sovereignty and governance. Good data, 2019: p. 26-36.
- Garrison, N.A., Genomic Justice for Native Americans: Impact of the Havasupai Case on Genetic Research. Sci Technol Human Values, 2013. 38(2): p. 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