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癌症登記中心

臺灣癌症登記中心

Taiwan Cancer Registry

 

https://twcr.tw/

 

行政院衛生署為規劃癌症防治工作,在民國68年以行政命令方式針對50床以上醫院建立癌症登記系統,要求申報新發癌症個案的流行病學和診斷治療摘要資料,癌症登記自民國85年7月由衛生署委託『癌症登記中心』進行癌症資料收集,敬請各位同仁繼續給予意見及合作,使台灣地區的癌症登記申報工作日臻完善,以建立長期完整而正確的癌症資料庫,提供衛生主管機構及國內外學術機構的施政與研究參考,促進癌症預防與診治之進步,增進人類健康福祉。

 

為了讓癌症登記同仁可以隨時掌握癌症登記工作最新消息,設立癌症登記中心的網站,使大家能直接有效地獲得最新的資訊;同時也歡迎大家利用這個網站,互相交流意見。

 

癌症防治法於民國92年5月21日公布,該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建立癌症防治相關資料庫,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所委託之學術研究機構,提報新發生之癌症個案與期別等相關診斷及治療資料。」自此確立了癌症登記的法源依據。此資料庫監測處理流程摘要如下,因此最新的癌症登記報告約晚2年,此發布時間與美國的癌症登記相同:

 

1.    醫院於新診斷癌症個案後1年內,以媒體或書面資料例行收案並申報資料。

2.    書面癌登資料雙重審核、雙重鍵入;媒體癌登資料格式轉換。進行資料異常值、邏輯值偵錯(包括資料欄位正確性及邏輯檢查),數值異常者則退回各醫院查閱回覆,或寄相關病理報告以供查核與修正。

3.    對於個案基本資料不詳者,比對戶政檔以確認個案詳細基本資料,以利後續資料之處理。

4.    進行資料整併:

        o對於同一個案不同年度間之欄位資料合併。

        o 進行同一個案多重原發癌症部位之確核與歸併。

        o 對於癌症部位與組織形態不符個案,送交專家審核。

5.    進行年報資料處理與分析,年報文字與圖表製作,完成初稿。

6.    召開癌症登記中心諮詢委員會年度會議,進行年報審查。

7.    整理委員意見進行修正,年報付梓。